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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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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效力是怎样的?合同效力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中山工程商事合同律师
[导读]:   唐海花律师,中山工程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

  唐海花律师,中山工程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原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原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效力是怎样的

原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的效力是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是属于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想确认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话,那么应当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内容来完成,通常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之下所签订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属于有效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比如说存在违法分包情况。

合同效力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合同效力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民诉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二、合同协议管辖是怎样的

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

目前我国民诉法及司法实践,只认可书面管辖协议。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也表示管辖协议“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进行裁决。

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情况处理

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应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有重要意义。

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均被认定为无效。 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故以上情形的管辖约定内容,认定为有效约定。

综上所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属于一般合同纠纷管辖。若没有对管辖协议约定,则按照相关民诉法条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在合同效力纠纷问题中选择多个管辖法院处理,会被认为是无效诉讼,如果约定地和实际发生的地方冲突时,应该首先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的依据,这样可以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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